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氏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丁氏芳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TH552071)之票載文字譯文;又因聲請狀所附之本票影本,期按捺指紋處無法辨識所載金額及身分證號碼,故請提出清晰可見之本票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