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彰峰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麗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之名稱全銜(聲請狀載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會),並提出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函,其受文者名稱未與聲請人完全一致)。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麗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鎮○○路○○○ 號1 樓之4 建築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如催告函非寄其戶籍地址,請向其戶籍地址重新寄催告函,並提出最新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五、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民國107年11月5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