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有機可尋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何東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暉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有機可尋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以資釋明有機可尋企業社究係為「獨資」或「合夥」組織型態?若係為獨資組織型態,則應更正聲請人名稱為「何東杰即有機可尋企業社」。
三、應補正債務人委任聲請人代辦購手機門號之委託書,及交付予債務人手機、配件、遠傳預付卡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之簽收單、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