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周柏良上列聲請人與陳嘉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陳嘉威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核該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契約書,其上無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相關記載,故請釋明①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66,731元之依據②係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③自民國107 年11月7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④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若係請求票款,係爭本票1 紙無完整發票日記載,故為無效票,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或陳明是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