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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謝志堅上列聲請人與吳清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請求借款或工程款?),並應提出借據及買賣契約書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