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謝志堅上列聲請人與吳清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係請求借款或工程款?),並應提出借據及買賣契約書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