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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3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債 權 人 林榮德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董上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請提出影印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票款不得早於退票日)及請求利率(如未約定利率,借款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5 ,票款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6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