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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秉憲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本件借款尚未到期,故請釋明請求權依據。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5 紙之退票理由單,並請陳明是否僅請求已到期之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