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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玉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雪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75萬元,及自民國106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核該借據之借款人應係為「翁嘉陽」、證人係為「劉雪庭」,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

㈠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㈡若係請求借款,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5萬元之請求

權依據、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並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匯款明細收據、催告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㈢若係請求票款,應提出票據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若係支

票,亦應提出退票理由單;若係本票,則應釋明本票之到期日或提示日。)

二、承上,應釋明利息起算日暨利率:㈠若係請求借款: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期或催告

還款之期限;利率未經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㈡若係請求票款: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到期日或提示日之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