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金珠上列聲請人與蔡文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陳明本件確切之請求標的及利息起算日(年/月/日)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蔡文鵬請求借款或票款?
四、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五、若係請求票款,該本票無完整發票日記載,故為無效票。
六、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