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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金珠上列聲請人與蔡文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新臺幣500,000 元,然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本票1 紙,其上無清償期之相關約定,故請釋明自民國94年3 月5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如無書面催告函或其他釋明文件,請陳明是否將利息起算日更改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