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瑞玲上列聲請人與黃快、蔡芬芳、蔡侑展、蔡侑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譜陸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黃快、蔡芬芳、蔡侑展、蔡侑敬請求連帶給付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抵押權設定書,借貸雙方約定利息計算方式為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欲更正請求利率,請陳明確切利率?%)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10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