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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莊翊廷上列聲請人與陳癸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陳癸伏請求欠款新臺幣150,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陳癸伏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提出借據及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票據影本,並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