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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楊中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桂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究係以本票之到期日民國103 年3 月

7 日為借款到期日?亦或以普通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103年12月1 日為到期日?並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到期日)及利率(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及利率(若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