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楊中正上列聲請人與方桂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方桂香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若係請求借款,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另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五、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