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劉玉招上列聲請人與簡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簡嘉惠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依借貸契約書所載,本件借貸雙方同意免除借貸利息,不另計息,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