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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劉玉招上列聲請人與簡嘉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簡嘉惠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依借貸契約書所載,本件借貸雙方同意免除借貸利息,不另計息,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