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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太子江山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勝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勝雄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管理費共計新臺幣8,400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催告存證信函,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太子江山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並應釋明債務人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每月管理費即為新臺幣1,20

0 元之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社區規約、就管理費用收取數額之會議記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