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公園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凌震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鳳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園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每月管理費即為新臺幣6,816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社區規約、自民國96年迄今就管理費用收取數額計算方式之歷年各會議決議記錄及10
7 年1 月28日之107 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五、請提出債務人鄭鳳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