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潘萬足上列聲請人與潘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潘美英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三、如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該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