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馨尹上列聲請人與郭嘉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張馨尹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利息計算方式更改為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三、若係請求票款,票號0000000 之本票無完整發票日記載,故為無效票。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