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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5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張馨尹上列聲請人與郭嘉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張馨尹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利息計算方式更改為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三、若係請求票款,票號0000000 之本票無完整發票日記載,故為無效票。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