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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5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許芸芸上列聲請人與李宗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漏未記載利息計算方式,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二、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新臺幣851,129 元,然依借款訊息紀錄所載,本件借款金額僅700,000 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851,129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