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王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雅琪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向債務人請求補償款新臺幣14,027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補償款約定書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債務人應給付補償款新臺幣14,207元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