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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4號債 權 人 鄭振男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姚玉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與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三、本件請求之利息其依據為何?併提供相關資料及計算式。(如未未約定利率,借款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5 、票款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6)

四、請提出債務人姚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