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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8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冠良

人 林大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邱富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富珍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請求票款,則請提出影印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聲請人於107 年8 月2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