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嘉惠
沈慧萍林素櫻黃美貞榮天群曾志民鍾俊清蘇振輝張燕祥吳耀坤鍾慶廷鍾國釗蒲玉興兼上十三人共同代理人 李春臻債 務 人 鄭珮君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珮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珮君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及民國107 年9 月6 日補正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會款共計新臺幣198,000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內埔菸廠壹萬元互助會名單及本票影本19紙,尚無從推知債務人鄭珮君應向各債權人給付若干金額?嗣經本院於107 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併提出相關資料,並提出債務人鄭珮君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聲請人於107 年11月6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