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信上列聲請人與林妙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妙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影本1 紙之票面金額僅為新臺幣66,255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31,145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林妙蓮請求借款或票款?
四、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五、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六、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