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炳礐上列聲請人與廖其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廖其成請求欠款新臺幣1,400,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廖其成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並應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本票之提示日、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