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呂龍智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余秋童、余誌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三、本件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求之利息為若干?起算日為何時?其利息之依據為何?併提供相關資料。
四、請確認債務人余誌恭之請求聲明部分。茲因債務人余誌恭於連帶保證書上記載連帶債務人余秋童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元之債務,且本票上亦未有債務人余誌恭之簽名或蓋章,故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債務人余誌恭連帶清償參拾陸萬陸仟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請求票款,亦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余誌恭連帶清償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