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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8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債 權 人 林聰明上列聲請人與小杜包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請求欠款新臺幣30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請求借款或票款?

㈠、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㈡、若係請求票款,票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按年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退票日),或陳明是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