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9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宋妍萩即黃顯光之繼承人等4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間之借據或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等)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向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黃顯光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