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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張宸瑋即張木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洪義雄

林珍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9 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5日、107年12月22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又上開保單之解約金為新臺幣204,865元,業經本院函知國泰人壽解除保險契約,並將保單之解約金解繳至本院,本院亦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及分配完結,此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