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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邱畹芸即邱琴珮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張修齊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以107 年度消債聲字第1 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而本件聲請人名下原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47,012元,本院已請該保險公司檢送到院,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聲請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1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