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54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54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