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王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錦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勾選)為普通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則記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請釋明本件正確之抵押權設定究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如係登載錯誤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二、承上,若本件係最高限額抵押權,則請提出相關之債權證明文件。(民國104年10月21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相對人葉錦詩所有),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240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葉錦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件抵押權設定,另有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葉彩進所有屏東縣○○鄉○○○段○○○○○ ○○○○○○ ○號之土地未為請求,若欲併為請求拍賣,請提出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並增列其為相對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