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陳易樟相 對 人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李雲緒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 年12月5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 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並經登記在案。嗣於103 年3 月24日約定權利價值變更,原擔保債權總金額8,400 萬元變更登記為10,800萬元,亦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李雲緒向聲請人借款①4,600 萬元、②2,400 萬元、

③1,50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2 年1 月3 日起至117 年

1 月3 日止、②自102 年1 月4 日起至114 年1 月4 日止、③自103 年3 月27日起至115 年3 月27日止,還本付息方式為①自借款日起,前二年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自104年1 月3 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自借款日起,前二年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自104 年1 月4 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 年6 月25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相對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全進於107 年8 月13日死亡,而相對人除林全進外無其他董事,且林全進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無人可代表相對人進行程序,故經本院108 年度司聲字第74號裁定選任黃小舫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詎債務人分別自①107 年5 月3 日起、②107 年5 月4 日起、③107 年5 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5,211,851元、②16,475,320元、③10,157,20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通知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黃小舫律師、債務人李雲緒於文到5 日內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除李雲緒未表示意見外,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黃小舫律師則具狀表示債權人主張債權額為61,844,379元,且惟未提供可得確認債權數額之相關明細,故待後續提供後,嗣續表示意見。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而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形式審查,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縱相對人對於債權之有無或數額有爭執,則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僅能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53 │ │0 │1 │05.76 │全部 │ │├──┼───┼────┼──┼──┼───┼─┼──┼──┼────┼───┼─────┤│002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55 │ │0 │2 │45.78 │全部 │ │├──┼───┼────┼──┼──┼───┼─┼──┼──┼────┼───┼─────┤│003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56 │ │0 │0 │72.37 │全部 │ │├──┼───┼────┼──┼──┼───┼─┼──┼──┼────┼───┼─────┤│004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57 │ │0 │0 │52.64 │全部 │ │├──┼───┼────┼──┼──┼───┼─┼──┼──┼────┼───┼─────┤│005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58 │ │0 │0 │27.72 │全部 │ │├──┼───┼────┼──┼──┼───┼─┼──┼──┼────┼───┼─────┤│006 │屏東縣│恆春鎮 │墾丁│ │259 │ │0 │0 │50.82 │全部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26 │墾丁路120號 │墾丁段253、255│加強磚造、二│一層219.10、二層219.10│ │全部│ ││ │ │ │地號 │層樓房 │,總面積438.20 │ │ │ │├──┼───┼───────┼───────┼──────┼───────────┼─────┼──┼────────┤│002 │27 │墾丁路120之1號│墾丁段256、25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7.14、二層97.14、│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258、259地號│、三層樓房 │三層97.14、地下層88.44│3.45 │ │ ││ │ │ │ │ │,總面積379.86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