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代 理 人 蔡丞耿相 對 人 陳意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鄭价展於民國93年7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3年7 月23日起至128 年7 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鄭价展邀同第三人陳佩姍向聲請人借款23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3年8 月3 日起至113 年8 月
3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本授信案屬『政府優惠專案貸款』,其中授信金額①200 萬元依優惠房貸專用借據所載內容計息、②30萬元之利率依本約約定方式計息。);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8 月8 日因買賣關係,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意珍,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①自107 年5 月10日起、②自107年6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724,874 元、②111,732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政府一兆八百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專用借據暨增補合約書及帳務作業繳息情形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意珍及債務人鄭价展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債務人鄭价展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相對人陳意珍則具狀略示以:查系爭不動產原為案外人陳麗菊所有,相對人係於97年6 月26日以350 萬元向其購買,價金支付方式議定分為三期給付(10萬元、25萬元,、315 萬元);惟第三期款遭案外人陳麗菊及債務人鄭价展誘騙,佯稱先由相對人每月代為支付系爭不動產上之原債務人鄭价展名義向聲請人新光人壽借貸之餘額1,940,642 元本息,其餘尾款以現金一次付清,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手書協議為憑;又相對人每月均按期繳納本息,並於今年三月間,向聲請人表示欲一次清償所餘欠款並塗銷抵押權,詎聲請人拒絕並稱若未如期繳納本息,系爭不動產將遭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無奈之餘僅得暫時停止繳納本息,並對聲請人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之訴,然聲請人已遽然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等語。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再經本院將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轉知聲請人,聲請人亦具狀更正略示以:債務人鄭价展及其他債務人等共五人,於94年
9 月1 日共同簽發3,000 萬元之本票及授權書予聲請人,因債務人未清償票款,經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後,尚未受償金額為本金3,000 萬元、利息2,169,341 元(再經繼續執行,於103 年10月22日受償694,724 元),有本票、本院101 年司執字第24049 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附卷為憑;又依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一條之約定,債務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期限及本金最高限額以內,現在所負(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成立之借款(另立借據、或〈及〉透支約據、或〈及〉本票、或〈及〉約定書、或〈及〉委任保證契約等作為本契約書之附件,各該附件之規定其效力同於本契約書),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包括保證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之清償。故本案擔保借款之本金餘額雖僅剩餘836,
606 元,惟債務人鄭价展對於聲請人另有逾3,000 萬元之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確保債權,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金額為276 萬元。是縱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58 │ │3 │95 │44.00 │100000│ ││ │ │ │ │ │ │ │ │ │ │分之59│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6076 │機場北路560號1│屏東市○○段58│鋼筋混凝土│十一層110.37,總面積110│陽台15.60 │全部│共有部分:勝興段││ │ │1樓 │地號 │造、十四層│.37 │ │ │6504建號*96,026.││ │ │ │ │樓房 │ │ │ │53平方公尺、權利││ │ │ │ │ │ │ │ │範圍100000分之63││ │ │ │ │ │ │ │ │(含停車位編號11││ │ │ │ │ │ │ │ │88、權利範圍1000││ │ │ │ │ │ │ │ │00分之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