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吳政諭相 對 人 陳曉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曉芸於民國94年4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原權利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法人合併,本件抵押權於95年
5 月10日變更登記權利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4 月4 日起至124 年4 月3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陳曉芸向聲請人借款45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4 月20日起至114 年4 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同時簽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就優惠貸款金額①200 萬元②250 萬元約定計息方式及利率。詎相對人①自107 年9 月20日起、②自107年7 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765,291 元、②995,37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曉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38 │ │0 │6 │44.00 │47分之1 │ │├──┼───┼────┼──┼──┼───┼─┼──┼──┼────┼────┼─────┤│002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40 │ │0 │11 │00.00 │47分之1 │ │├──┼───┼────┼──┼──┼───┼─┼──┼──┼────┼────┼─────┤│003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40-18│ │0 │0 │10.00 │49分之1 │ │├──┼───┼────┼──┼──┼───┼─┼──┼──┼────┼────┼─────┤│004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40-43│ │0 │1 │21.00 │全部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7536 │古松西巷732 弄│屏東市○○段74│鋼筋混凝土造│一層60.35 、二層54.62 、│陽台、22.1│全部│ ││ │ │19 號 │0-43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36.88 ,總面積151.85│4、屋頂突 │ │ ││ │ │ │ │ │ │出物4.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