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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勞執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馮楊梅玉

莊淑君江芃慧陳靜文陳安蒂陳桂花黃怡芬朱宸言阮氏起丁氏莊阮氏清閒黎氏情上四人共同代 理 人 盧界甫相 對 人 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馮楊梅玉、莊淑君、江芃慧、陳靜文、陳安蒂、阮氏起、丁氏莊、阮氏清閒、陳桂花、黎氏情、黃怡芬、朱宸言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工資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之內容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針對資方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由勞方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事實認定,藉由墊償機制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從而,依前揭調解成立之內容,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且其內容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及相對人迄今亦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號第1 項、第30條之1 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姓名 平均薪資 到職日 離職日 資遣費 積欠薪資 合計 1 馮楊梅玉 30,794 102 年4 月1 日 107 年10月11日 85,153 43,941 129,094 2 莊淑君 37,048 102 年12月18日 107 年10月11日 15,128 51,741 66,869 3 江芃慧 37,733 99 年9 月17日 107 年10月11日 152,244 51,763 204,007 4 陳靜文 19,734 107 年8 月13日 107 年10月11日 1,617 41,877 43,494 5 陳安蒂 29,344 107 年5 月24日 107 年10月11日 5,624 45,300 50,924 6 阮氏起 39,569 104 年11月10日 107 年10月11日 115,629 67,335 182,964 7 丁氏莊 37,352 106 年3 月22日 107 年10月11日 58,103 63,267 121,370 8 阮氏清閒 36,740 106 年3 月17日 107 年10月11日 57,661 62,411 120,072 9 陳桂花 22,639 106 年8 月3 日 107 年10月11日 13,489 31,979 45,468 10 黎氏情 41,120 105 年11月14日 107 年10月11日 78,699 65,611 144,310 11 黃怡芬 38,470 107 年6 月4 日 107 年9 月13日 5,236 15,059 20,295 12 朱宸言 26,998 107 年8 月16日 107 年10月11日 2,100 36,922 39,022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