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張睿軒

蘇順偉邱琳雅萼冷杜雅婷鄭美珍盧惠玲林秀芳錢沁樺宋蕾蕾包彩英陳沛瑩蔡美蓉相 對 人 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及資遣費,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認可兩造間工資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之內容為:「本案勞資雙方同意,針對資方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由勞方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事實認定,藉由墊償機制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從而,依前揭調解成立之內容,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且其內容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及相對人迄今亦未給付,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號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姓名 │平均薪資│ 到職日 │ 離職日 │資遣費 │積欠薪資│ 合計 │├──┼───┼────┼──────┼───────┼────┼────┼────┤│ 1 │張睿軒│35,875 │106年5月25日│107年10月12日 │24,208 │46,043 │70,251 │├──┼───┼────┼──────┼───────┼────┼────┼────┤│ 2 │蘇順偉│32,000 │96年11月25日│107年8月31日 │172,311 │30,918 │203,229 │├──┼───┼────┼──────┼───────┼────┼────┼────┤│ 3 │邱琳雅│39,154 │105年5月1日 │107年10月12日 │41,650 │49,490 │91,140 │├──┼───┼────┼──────┼───────┼────┼────┼────┤│ 4 │萼冷 │39,990 │107年7月9日 │107年10月12日 │4,439 │49,799 │54,238 │├──┼───┼────┼──────┼───────┼────┼────┼────┤│ 5 │杜雅婷│14,010 │107年8月1日 │107年10月12日 │1,300 │19,541 │20,841 │├──┼───┼────┼──────┼───────┼────┼────┼────┤│ 6 │鄭美珍│39,627 │106年8月5日 │107年10月12日 │20,211 │51,887 │72,098 │├──┼───┼────┼──────┼───────┼────┼────┼────┤│ 7 │盧惠玲│31,675 │106年7月27日│107年10月12日 │18,167 │44,778 │62,945 │├──┼───┼────┼──────┼───────┼────┼────┼────┤│ 8 │林秀芳│29,883 │107年4月13日│107年10月12日 │7,500 │43,267 │50,767 │├──┼───┼────┼──────┼───────┼────┼────┼────┤│ 9 │錢沁樺│28,077 │107年4月24日│107年10月12日 │7,042 │39,873 │46,915 │├──┼───┼────┼──────┼───────┼────┼────┼────┤│10 │宋蕾蕾│24,900 │107年7月19日│107年10月12日 │3,500 │39,253 │42,753 │├──┼───┼────┼──────┼───────┼────┼────┼────┤│11 │包彩英│25,000 │107年9月14日│107年9月28日 │ 0 │17,619 │17,619 │├──┼───┼────┼──────┼───────┼────┼────┼────┤│12 │陳沛瑩│13,827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9日 │ 0 │13,827 │13,827 │├──┼───┼────┼──────┼───────┼────┼────┼────┤│13 │蔡美蓉│25,198 │107年5月18日│107年8月31日 │4,117 │41,000 │45,117 │└──┴───┴────┴──────┴───────┴────┴────┴────┘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