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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黃信維即黃俊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欣間確定經營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7,0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