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 告 黃俊欣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被 告 黃信維即黃俊文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經營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三頁第三行關於「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7,05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7,078 元」。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