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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麗華

陳麗玉上 共 同送達代收人 楊靖儀律師相 對 人 陳金川

陳木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七年度家訴聲字第一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所示如附表之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塗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前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家訴聲字第

1 號裁定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持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本件訴訟業於107 年12月10日調解成立而終結,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附表:

┌──┬───────────────────┬─────┐│編號│ 財 產 名 稱 │ 權利範圍 │├──┼───────────────────┼─────┤│ 1 │屏東市街○段○○段○○○○號 │ 全 │├──┼───────────────────┼─────┤│ 2 │屏東市街○段○ ○段○○○ ○號 │ 全 ││ │(門牌號碼:屏東市○○路○○○ ○○ 號) │ │├──┼───────────────────┼─────┤│ 3 │屏東市街○段○ ○段○○○○號 │ 全 │├──┼───────────────────┼─────┤│ 4 │屏東市街○段○ ○段○○○○號 │ 全 │├──┼───────────────────┼─────┤│ 5 │屏東市○○○段0 ○段0000○0地號 │ 全 │├──┼───────────────────┼─────┤│ 6 │屏東市○○○段0 ○段0000○0地號 │ 全 │├──┼───────────────────┼─────┤│ 7 │屏東市○○○段0 ○段000 ○號 │ 全 ││ │(門牌號碼:屏東市○○里○○路○○○ 號)│ │├──┼───────────────────┼─────┤│ 8 │屏東市○○段○○○○○號 │ 全 │└──┴───────────────────┴─────┘

裁判日期:201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