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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薛云代 理 人 岳坤瑩相 對 人 黃詩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薛「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薛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