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被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博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與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返還票據事件相關連,而於107 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