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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張家毓代 理 人 黃暘勛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及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住所地位於臺東縣,前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不成立,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又聲請人之代理人聲請移轉管轄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