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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非屬公法上之爭議,以107 年度訴字第92裁定移送本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依屏東縣滿州鄉代表會決議續辦鄉有公有土地出租予原告並合作投資開發再生能源及附屬農業使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原告陳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利益至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尚無從認定該利益數額為不相當,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