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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孫碧玉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俐馨、錢秀月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屏東縣屏東巿青溪婦女服務協會第六屆理、監事選舉當選無效,原告雖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當選無效,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惟該財產權之價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