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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潘秀連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進成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37元(計算式:房屋現值64800 元×出資比例52/70 =481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