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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劉麗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 ○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所有人姓名、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請陳報原告就屏東縣○○鄉○○段○○○ ○號有地上權存在之土地面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日期: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