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孫張孟麗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府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院107 年度屏核字第1252號調解書應予撤銷或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