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鍾錦鴻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按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身分,係基於其與祭祀公業派下員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之管理權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公號鍾伯義」之管理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日期:2018-08-23